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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9日 星期三

強積金修訂條例加強罰則

 
  在本年6月通過的《201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中,僱主與僱員都需要留意的是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與及當僱主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與過往有何改變。

  首先,條例草案通過後,法定的強積金中介人規管制度便得以設立。僱員自選安排(俗稱「強積金半自由行」)及中介人的法定規管制度將於2012111日同步實施。

僱員自選安排容許僱員在現職期間,將現職的強積金供款帳戶內,由僱員強制性供款部分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每公曆年(每年的11日至1231日期間)一次轉移至自選的受託人及計劃。屆時,230萬名僱員將可就自己的強積金權益擁有更大的選擇權。

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另一方面,為了進一步打擊僱主拖欠供款,法例亦增訂新罪行,訂明僱主如未有按照法庭在民事訴訟中發出的判令,繳付拖欠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及供款附加費,即屬違法。法例亦訂定條文,如僱主持續沒有為他們的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他們可被處以每日罰款。

在新的規管制度下,積金局將是唯一為強積金中介人註冊及就法定操守要求制定指引的機構。法例於111日生效後,除法例訂明的特殊情況外,任何人如非註冊強積金中介人而進行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即屬違法。為了讓2012111日前已向積金局註冊的中介人(以2012531日計,註冊中介人數目為30,406)順利過渡至新制度,積金局會為他們提供兩年的過渡期。他們可於過渡期內,在法定制度下向積金局申請註冊,期間繼續從事銷售及推銷強積金計劃等受規管活動。

使用電子轉移系統
此外,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轉移累算權益的個案可能會大幅上升。建議大家可使用積金局的電子轉移系統(ePASS),讓受託人可透過此電子平台傳送轉移累算權益的數據資料。法例賦權積金局可指明受託人使用電子平台,並就相關事宜訂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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