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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2日 星期三

香港 : 業 主 須 知



業 主 須 知業 主 須 知
在租賃之中,作為一個業主,除了提供物業及有關設施之外,亦須要履行下列義務及享有下列保障;
不得減損授予租戶的權利;
  • 連傢具出租的物業必須適宜居住;
  • 業主租出單位,承租人必須繳付租金,倘若租客逾期不交租,業主有權採取法律行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業主卻會失去「追租」權利;
    * 租約訂明,租客通知業主樓宇要進行維修,在指定時限或合理時間內,業主仍沒有作出安排;租客即可自行找人維修,日後從租金 之中扣除維修費用,業主不得追回被扣租金;
    * 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好像火災、地震,致使租客不得使用部份或全部物業,租客即可獲豁免部份或全部租金,直至物業重建為止;不過這項目必須要在租約中註明方能作實;
    * 倘租約違法,例如業主租出物業之時,已知租客將作非法用途,像開外圍賭場、製毒、作賣淫場所,業主不可追收租金。
  • 苦遇上ê些長期欠租或時常遲交租的租客,業主如想採取法律行動,下列為可考慮之途徑:
  1. 入稟法院追討欠租: 若欠租額不超過一萬五千元,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訴訟,手續比法院簡單得多。不過,倘若租客存心撒賴不繳租,業主縱使勝訴也沒用 。
  2. 向法庭要求收樓: 業主可根據租客欠租,違反了租約這個理由,向法庭申請頒發收樓令及追回欠租。但很多時候,法官可能會判租客繳清欠租了事,而不會讓業主因租戶欠租便收回樓宇。
  3. 向法庭申請「財產扣押令」:
    若欠租不超過十二個月,業主可向法庭申請財產扣押令。法庭會派出執達吏,查封有關物業內,看上去屬於租客的物品;若租客仍然不交租,法庭便會將查封的物品拍賣款項用來支付法庭手續費和欠租;倘尚有不ì,再繼續作一般錢債追討。這種方法執行起來比較容易,而且對租客威脅較大。
  4. 業主採取法律行動前的準備功夫: 業主在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租之前,最好先收集租戶欠租的證據,例如每月銀行入數單據,列明交租日期、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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